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創造了中華五千年的偉大文明,其中就包括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則是指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西方古典法律理論。中國古代法律文明中“法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奴隸社會後期出現的法家學說,由此引發了法家“法治”與儒家“禮治”的治國之辯。在管仲和子產的治國企圖中,管仲認為壹個國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夫生法,守法者亦臣,法亦為民。這叫做“整風”①。“以法治國,此舉。.....是先王之治,使法擇人而不自舉;以法量工,不可妄自尊大。”。基於這種“法治”理念,管子通過立法順應民心,對齊國的經濟、行政、人事、社會進行了壹系列切實可行的改革。鄭的子嗣也通過《吳》、《左丘賦》、《任賢選賢》、《祝星書》等“凡弊有規,上下有限”來改造社會。此後,法家對魏進行了改造,創立了《法學經典》。上述改革嘗試不僅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也開啟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最早的成文法時代。中國傳統“法治”理論的偉大歷史貢獻,不僅是令人耳目壹新的法家治國理論,而且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秦朝。由於當時歷史形勢的變化、生產力的發展以及法家治國理論中的苛法,很難被禮治國家的歷史傳統所容忍,也很難被當時的社會所充分認可。因此,隨著親朝的短暫崩潰,法家的治國理論隨後被儒家的“禮治”理論所采納。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興起,導致了儒家文化的興起,從而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確立了“德主刑輔”的原則,同時吸收了秦以來的成文法形式,開創了“禮法結合”的先河。此後“法治”思想逐漸式微,而“禮治”的興盛卻壹直延續到近代,這無疑與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封建生產方式、獨特的政治制度以及閉關鎖國的現實國情密切相關。可見,先秦時期的法家和後來興起的儒家是塑造中國法制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學者將唐代以前的中國法律文明劃分為“禮治”、“法治”、“禮法和諧”時期。顯然,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他們對中國近代史前兩千年的中國法制影響更大。在中國思想史的長河中,人們對先秦法家思想有著不同的見解和看法。從漢代到近代,由於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先秦法家長期受到鄙視和批判。近代以來,為法家平反的聲音此起彼伏,因為在西方列強的壓迫下,中國迫切需要找到壹條改革自強之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運動中受到懷疑和否定,而西方國家成功的憲政和法治則提醒我們尋找“古已有之”的類比——法家的“依法治國”思想。嚴復說:“在今天的生活中,只有沈漢書可以用。”⑤章太炎說:“商鞅貪了兩千年,尤其是這輩子。說什麽漢室後裔,鎮壓奪取民權,使人驕橫,都是商鞅法家所提倡的。喔!說起來很混亂。”⑥由此可見,章太炎為商鞅等法家平反,肯定他們的歷史功績,認為要治理好國家,必須像先秦法家那樣批判人治和“法治”。⑥當然,要客觀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點。在強調法律的同時,法家的法律觀具有嚴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觀念中,立法、司法、行政等壹切國家權力都集中於君主,而不管法律如何約束和制約君主的權力,反映和保護人民的利益和願望;由此可見,法家的法律最終只是君主的統治工具;其次,法家重視的法律幾乎都是刑法,對民法等法律概念缺乏必要的了解;最後,法家在強調嚴懲的同時,並沒有考慮如何設置公平合理的程序安排來保證司法公正,保證無辜的人不會被濫殺。他們只從統治者的角度看了嚴刑峻法帶來的好處,卻從未試圖從百姓的角度去理解嚴刑峻法可能帶來的苦難。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法制萌芽的關鍵時期。當時的法家對法律這壹社會現象進行了深入而多方面的研究,產生了他們獨特的法治觀,具有普遍意義,經得起時代的檢驗,甚至值得後人驕傲。對於中國現代法治文明直到今天,我們都不能忘記先輩們在中國法治文明的道路建設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心血,並從中獲得精神上的鼓勵和鼓舞。同時可以從中吸取教訓,客觀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中國法律文明的內涵和歷史傳統的發展需要從唯物史觀和世界觀的角度在實踐中得到檢驗。無論哪種先進的方法,都要根據形勢、時代、氛圍等因素不斷改進和創新,使方法日臻完善。中國的法律文明將在未來為人類留下更加寶貴的精神財富,並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創新和完善。
管子。任發第四十五。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壹切都是韓非子做的。
引自楊日然:《法學論文集》
楊誌軍編輯。章太炎政治理論文選
李海生:法律的尊嚴――現代先秦法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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