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建總公司的要求配備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現場工程師、質量工程師等崗位人員。
2、項目部應建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
現場工程師是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現場質量工程師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的責任主體。
3、下列項目,項目部應配備壹名項目質量負責人,且項目總工程師或項目生產經理不得兼任項目質量負責人。
1)國家質量獎建築工程;
2)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群體建築工程或單位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3)被局或公司列為質量標準化管理項目。
4、施工準備階段,項目部應編制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或方案)。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或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及建設條件;建設條件包括:氣象氣候、地形地貌、水文地質、三通壹平、社會環境、市場環境等。
2)工程質量管理的重點、難點和主要質量通病的識別;
焦點是指眾多對象/交易/目標中需要特別關註的主要和關鍵的對象/交易/目標。難點是指能力與目標不匹配的環節。
3)項目質量管理體系
項目質量管理體系應規定項目質量管理的全部工作由誰組織或負責,何時按什麽程序進行,如何交接或移交全部工作,對工作失誤或失職造成的損失如何追究責任。同時,每個系統的實施負責人也要明確。
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項目經理質量責任制、質量教育培訓制度、技術方案專家論證制度、過程能力評價制度、材料設備進場驗收制度、技術交底制度、技術復核制度、技術驗證制度、試驗檢測管理制度、質量例會制度、樣板引路制度、旁站監督制度、質量檢驗評定制度、成品保護制度、優質優價制度、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和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4)主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主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應根據工程質量管理的重點、難點和主要質量通病分別制定。
5、項目部應針對工程質量管理的重點、難點和主要質量通病,積極開展QC活動和"質量月"?提高項目經理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活動。
6.公司技術質量部質量監督小組負責收集、統計和上報在建工程的質量投訴、質量事故、質量事件及其經濟損失。
二、分包質量管理
1.分包商應具備與分包項目相匹配的資質和能力。
2.公司在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單獨簽訂工程質量專項協議,明確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在質量標準、質量過程管理、竣工後保修和服務、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3.項目部將分包商的質量管理納入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體系,分包商的施工質量應滿足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要求。
4.分包商進場後,項目經理應組織項目組成員對分包商進行項目質量管理交底,並形成書面交底記錄。
質量管理交底包括項目總體質量目標、分包項目施工情況、項目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基本程序、實體質量檢查驗收、質量記錄填寫要求、質量獎懲等。
內容。
5.項目部應對分包商編制的施工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和批準,以確保其滿足項目既定質量目標的需要。
6項目現場工程師和質量工程師應參與分包商對其作業班組的技術交底,並監督技術措施和質量標準的交底。
7.項目部應對分包商的動員資源、施工準備、施工過程、檢驗和試驗、實體質量和施工記錄進行控制。
8.若分包商不服從總承包商的管理,或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項目部將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進行處罰。必要時,終止分包合同,並責令分包商離開。
9.對於施工方直接承包的與總承包方無合同和經濟關系的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總承包方應密切關註建設工程質量或所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發現工程隱患或材料設備質量缺陷時,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或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消除隱患,避免對工程整體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10,公司和項目部應對分包商的質量管理和實體質量進行季度和月度評估。
對連續兩次獲得公司季度質量評比前三名的分包單位,可推薦為局、公司優秀分包單位;對於在公司季度質量評估中獲得最後壹名的分包商,六個月內不得參與公司的分包投標。如果連續兩次獲得最後壹名,壹年內不得參加本公司的分包投標。
三、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
1,施工項目是由許多施工過程或工序組成的。根據工序或工序的難易程度和對工程結構的安全、使用功能和觀感的影響程度,將工序或工序分為壹般工序或普通工序、特殊工序或關鍵工序,並采用“四個創新”。技術過程或工藝。
2.具有下列特征或特性的過程可判定為特殊過程。
1)驗證成型產品是否合格的過程不容易,也不經濟;
2)產品質量只能通過破壞性試驗或復雜昂貴的方法測量或只能間接監控的過程;
3)過程產品的不合格質量特性只能在產品使用或交付後才能暴露。
3、具有下列特征或特性的過程,可判定為關鍵過程。
1)對產品的質量、性能、功能、壽命、可靠性和成本有直接影響的過程;
2)形成產品重要質量特性的過程;
3)工藝復雜,質量易波動,對工人技能要求高或問題頻發。
4.下列情況下的工序或工序可判定為采用“四新技術”的工序或工序。
1)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進行施工的過程或工序;
2)公司沒有類似施工經驗的施工工藝或工序;
3)公司雖有類似施工經驗,但施工過程或工序在施工人員、施工方法、施工環境、顧客要求、質量特性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
5.不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的施工過程或工序可分為壹般過程或壹般工序。
6、項目部在編制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或方案)時,應將特殊過程或關鍵過程、首次實施的過程或新工藝作為質量管理的重點或難點,制定並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
7、工藝實施前,現場工程師應對工藝條件進行檢查(預檢),檢查內容如下:
1)操作人員的技能是否滿足工藝要求,是否接受了技術交底;
2)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施工設備、機具和計量器具的配置、工況和性能是否滿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4)施工環境是否滿足工藝或施工方案的要求。若否,有否采取有效措施;
5)用於指導施工的方案或作業指導書是否經過審批。對於特殊過程或關鍵過程,在過程實施前,項目部還應做好以下工作:
(1)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方案或作業指導書;
(2)項目總工程師應根據工序或工序的特點(如操作者的技能和經驗、行為、施工機具的工作條件和性能、工作場所的環境、材料的質量和性能、關鍵操作、施工順序、技術差距、技術參數等)分析影響工序或工序質量的主要因素。),對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設置質量控制點,並規定每個質量控制點的關鍵控制內容;
(3)項目總工程師向現場工程師、質量工程師、材料工程師及其他參與過程實施的人員進行交底。
對於“四新”的采納?在技術流程或工藝實施前,項目部還應做好以下工作:
a、項目總工程師組織過程能力鑒定(過程評價);
b、項目總工程師根據過程評價或過程能力鑒定的結果,編制該過程/工序的施工人員。
藝術標準或施工技術標準或作業指導書,並向現場工程和質量工程師進行技術交底;
c、現場工程師向作業班組進行施工技術交底。
d、必要時,可做樣板或現場實驗,確認過程能力能滿足設計要求,方可進行實體工程施工。
8.在工藝實施過程中,現場工程師應指導和督促操作人員按規程操作,防止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不良行為。
對於特殊過程或關鍵過程,項目部還應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現場工程師重點控制工序質量控制點,消除影響工序質量的系統性因素,控制影響工序質量的偶然性因素。
2)質量工程師重點監控過程質量控制點,發現問題及時責令現場工程師整改;
3)項目總工程師抽查操作人員及其行為、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和機具性能、材料質量和性能、關鍵操作、施工順序、技術差距和技術參數是否符合專項施工方案或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發現異常,分析原因,及時糾正。
對於采用“四新技術”的過程或工序,項目部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項目總工程師現場指導;
(2)通過試驗和檢驗,驗證過程能力和施工工藝標準或施工技術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發現問題,分析原因,制定對策。
9.工序或工序完成後,現場工程師和質量工程師應根據相關專業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分別對工序或工序產品進行自檢和復驗(驗收)。復檢(驗收)合格後,進入下道工序,並按項目質量管理計劃的相關要求做好成品保護或看護工作。
對於不合格的過程產品,由項目總工程師編制返工和返修計劃,現場工程師進行返工和返修。
四、竣工驗收和交付階段的質量管理
1.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後,項目經理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內部預檢查。
1)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中間驗收完成並合格;
3)所有與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試驗已經完成並通過;
4)工程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試卷組成基本符合要求。
處罰。但在造成驗收備案延誤的原因消除後,項目部應在15天內完成備案,否則在超限期內不發放項目總工程師和項目資料員的進度績效獎。
由於項目部的原因,3個月內未完成竣工資料的移交。超限期間,項目經理、項目總工、項目資料員及責任人員不得進入新項目,其工資按基本工資計算。6個月內未完成竣工資料的移交。超限期間,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項目資料員及責任人員不得進入新項目,其工資按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