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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日本家庭都涉及到“家庭”和“分離”。什麽是家庭,什麽是分離?

家族:日本戰國時期,統治國的名稱自稱。日本的家是壹個經營實體的概念,強調財產和住所的關系,以血緣關系作為財產和權力分配的參照。對日本神的信仰並不局限於自己的祖靈。相反,這個神往往與國家聯系在壹起。在日本社會,家族和分家沒有血緣關系,分家靠家族生活,家族為其提供土地和土地。武士社會盛行長子繼承制,長子繼承的不僅是財產,還有管理家庭和祭祀的權利。這種分配有利於財產和資源的集中,更容易適應現代發展的需要。日本家族企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於這種傳統文化因素。1.日本的“家”日本學者對“家”的研究側重於制度。著名社會人類學家野卓將日本人的“家”總結為以下定義:家是以家族的生存和發展為目的,以不可分割的家族事業和家族事務的形式繼續完成的事業團體。(註:參見[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廳,1985,第284頁。此外,根據nakane chie在《家的結構——社會人類學的分析》中對家的定義,岡田認為,日本的“家”並不是像“家”壹樣在所有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概念,而是日本社會根據特殊的歷史和經濟因素孕育出來的制度,尤其是在“家”的制度發達、現代政治條件存在的農村地區。在日本,“家”是由父母及其家庭(包括家臣和仆人)組成的住宅和財產單位。“家”壹旦建立,就會作為壹個不可分割的社會單元存在於地域社會中。“家”與其說是由血緣形成的,不如說是由生活或經濟因素形成的。“在社會組織中,居住的要素有更重要的作用,這是壹個沒有單壹血緣組織的社會才能看到的* * *現象。在單壹血緣組織的社會中,單壹血緣成員的資格對於群體的構成具有第壹重要意義。”也有很多社會把住房或者經濟因素作為“家”的重要功能。以養子制度為前提發展出“家族制度”的日本社會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據住所和財產界定血親權利義務的基本社會群體,也包括非血親。”(註:參見[日]岡田千:《同族家族》,載《村落結構》,未來社會,1973,第139 ~ 140頁。總之,日本的“家”是壹個商業實體的概念。它可以收養養子和親屬以外的人,有時也接受非親屬(仆人等。)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作為“家庭”成員,養子享有分家權和家庭繼承權。傳統日本的“家”的概念和現實,往往和“家”混為壹談,但其實家和“家”不是壹回事。壹個“家庭”的成員組成壹個家庭是普遍的事實,但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血緣關系,比如“家庭成員”,不僅有妻子、同居父母、兄弟姐妹,還有就業人員。在日語中,“ぃぇ”的意思是“かきど”(火爐)。在其他有文化傳統的社會,類似的表達還有很多。在中國,自古以來,“かきど”和“煙”就象征著家庭。壹家人的* * *住在壹起,就是同壹個爐子,同在壹個鍋裏吃飯,火、食、住壹起構成壹個家庭。因此,火和“かきど”(火爐)經常被用作“家庭”的象征。盡管如此,在“家”的生活和經濟因素中,血緣因素是優先的,在繼承上也有相對優先權,但不是唯壹的。日本人的分家從有關中國分家的作品中可以看出,中國的家庭主要有三種關系:父子關系、兄弟關系、夫妻關系。這三種關系在家庭發展的不同點上有不同的特點。分居前以父子關系為主,兄弟關系為合作關系,夫妻關系被父子關系所掩蓋。分家後,如果父親健在,以父子關系為主軸的關系依然存在,但兄弟間的連帶關系被夫妻關系所取代,夫妻關系成為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因此,中國的家庭在財產分配方面有合夥經濟的味道。因為合夥和解散是壹個自然的分離過程,而這種分離自然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的,因而作為壹個實體的家確實是被分割的,家的財產也在不同的兄弟手中分配。這個過程是名副其實的分離,主要是指兄弟分離。以日本對家族的傳承來說,中文裏的“分家”概念根本不存在。雖然日語中也有漢字“別”,但和中國的“別”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謂的“分離”沒有動詞意義。它只是壹個名詞。這個名詞主要指長子以外的兒子建立的分支家庭,因為長子壹般繼承家族,日本的分家也包含非血緣成分,比如養子建立的分家。同村的家庭和分家的關系不是平等的,而是主從關系。在穩定的農業生產中,壹定程度的土地積累是前提,分家沒有土地繼承權,從而形成有地壹家,無地壹家。作為分家,自然要生活在土地上,而土地往往是自己的家庭提供的,所以分家的操作需要依靠自己的家庭。現代社會中,長子以外的兒子建立的家庭常被稱為分家,但它與壹般的分家完全不同,因為沒有隸屬關系。如果用壹個圖來表示中日的分家,可能更容易理解。(註:圖1,見[日]中根千惠等:《天成シン12508ム》,載《日本と中國》,小學館,第94頁。如圖1所示,日本家庭實際上是圍繞著壹條繼承線發展起來的,其家庭類型也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直系親屬(主家)成為其主要的家庭類型。這樣,日本人的家就成了壹個世代相傳的永久群體,而那個永久的家就是壹個象征,家的完整性得以延續。但是,長子的繼承並不是唯壹的。如果不能生育,可以由沒有血緣關系的弟弟、女婿、養子繼承。說到家庭財產繼承,自然想到日本是長子繼承制,中國是對所有兒子的均分制。但是,如果把勇士和平民的家庭分開考察,就會發現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同的。長子繼承制在武士家庭中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平民家庭中未必完全遵循。但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武士家族的傳承模式也影響著庶人的傳承。明治維新後,武士家族的傳承進入了日本市民社會。圖1家庭和分離(A和B是兄弟,△代表男人,○代表女人,=代表婚姻)。

附圖現代武士的繼承並不是陸鋒的繼承,即“家臣”(中世紀的“家臣”壹詞指的是壹個家族的軍事統帥權,江戶時代指的是壹個家族的主人和屬於壹個家族的財產,即陸鋒),而是建立在陸鋒的再分配基礎上,同時還伴隨著姓氏繼承和祭祀繼承的觀念。但陸是以服事主為條件被授予的,即服事是武士的家業。所以家族傳承的概念就是家族傳承的概念。雖然表面上沒有表現出來,但即使在江戶時代,它仍然從根本上存在。可見,家族總督府的傳承,既有名譽意義,也有經濟意義。“繼承”壹詞在現代法學中具有“私”的性質。但在江戶時代,它具有“公”的性質。進入明治以後,從武士變成士紳。在武士(後來的士紳)的繼承中,以長子和養子為主。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盡管所有的學者都被劃分為繼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繼承。但繼承的主線是基於父系血緣,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繼承的。在日本的繼承中,繼承了壹個獨立的家族,這個家族有壹個“姓”,有壹個“家族事業”(這個家族事業不同於中國的家族事業,主要是指這個家族世代從事的事業,比如茶道)。即使在明治初年,家族企業的概念仍然非常流行。在當時,如果從主觀上來看“家監繼承”壹詞,那就是姓氏繼承;客觀來說,是家族遺傳;從功能上看,是家族企業的傳承。再者,也包含著讓祖先的犧牲永遠傳承下去的意思。(註:參見[日]誌賀秀三:《中國家庭法原理》,第29-30頁。但進入明治時期後,家族總督府繼承逐漸成為平民家族繼承的重要制度。很多學者,在研究中國的家庭時,認為中國的家庭不可能因為分家而繼承“家”,其繼承的主要是家庭財產。但在我看來,因為分離確實破壞了家庭的完整性,所以家庭處於分裂狀態,但這種所謂的分裂是有限度的,分離的繼承和融合原則以及家庭的認同仍然是由人來繼承的。日本現行的民法條文是在1947年制定的,但直到《民法》的修改,在“家族制度”的廢除派和維護派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爭論,結果成為妥協的產物,即社會生活中的“家族制度”從法律上的“家族制度”中分離出來。然而,戶主制度和長子繼承制度在法律上被廢除,夫妻、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根據平等原則繼承。與之相伴隨的是,“家”的財產等於“家產”的觀念也消失了。所有財產均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其分配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平等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確立了平等繼承制度。然而,平等繼承的原則在現實的農村幾乎是不可能的。原因之壹是“家庭財產”的概念依然存在。從整體上看,“家產”要後代繼承“家業”的意識依然根深蒂固,直到上世紀60年代依然影響巨大。二是無償勞動的殘余。在日本農村,長子為了維持家業,免費為家裏幹活。父母去世後,他自然成了下壹代的掌門人。在戰後民法頒布之前,大兒子和父母長期在壹起工作,維持著以土地為中心的“財產”,二兒子和三兒子對家庭貢獻不大。這樣,如果父母去世,長子、次子、三子對財產的權利是壹樣的,這就帶來了新的不公平。事實上,直到現在,長子繼承這壹習慣法的權力在日本農村還沒有完全消除。中日兩種不同的“分業”制度不僅對規模經濟的形成有很大影響,而且可能與社會意識形態密切相關。比如自由主義和威權主義,平等主義和非平等主義。總之,家庭分家的不同運行機制,在中國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態。就傳統的以父系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漢族家庭而言,它具有壹定的層級性,體現出多層次的結構特征,這與傳統的日本家庭有著明顯的區別。漢族的家本身就呈現出縱橫發展的特點。日本的家只在縱向上發展:家的繼承由長子繼承,祭祀和居住也由長子繼承——這就是家。與此相對應的是分家,而作為分家的繼承人,分家在分家的作用上也是繼承的。由此產生的宗族和分家關系構成了日本家族群體的重要基礎,而分家也是宗族或家族形成的內在機制。日本的親屬關系日本農村社會的親屬組織是日本社會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同壹家庭內部各種關系的研究是現代日本社會人類學的主要課題。對同宗群體的調查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以好時左吉川、北野景壹、川弘為代表。族群研究也是農村社會學、民俗學等社會人類學相鄰學科的中心課題之壹。日本血緣群體不是社會人類學血緣理論中定義的單線父系血緣群體。雖然它具有偏向父系的特征,但它並不是nakane chie教授所指出的那種基於父系和母系親屬繼承原則的社會所形成的血緣群體。其結構本質上具有松散的傾向,並不作為穩定的同構而存在。也就是說,脫離A家族的B處於A與B的脫離C的中間,相對於B與A的關系,B對C的作用更強,“家族團結”是日本同族研究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家庭結合”的概念最初是由日本農村同宗團體Saemon提出的。所謂“家庭聯合體”,就是以家庭為生活單位,以其他家庭為單位,通過生活中的各種聯系結合起來的* * *同體。在同宗的村落中,同宗的構成單位是“家”,所以家庭與家庭的關系,家庭結合的形式,本質上都是同宗的結合。如前所述,雖然日本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緣基礎上的,但實際上家庭成員是建立在生活和經濟條件基礎上的。而“家”往往包含血緣以外的成員。可以說,“家”沒有血緣元素就無法存在,但“家”即使沒有血緣元素也可以建立。當然,“家”和“家庭”的成員往往是相同的,但作為壹個概念,應該明確區分。日本的“家”不是建立在血緣原則上的,所以成員的角色不壹定由血緣決定。從家裏繼承是可以的,即使不壹定是直系血親。養子和女婿沒有親戚繼承家業也很常見。這明顯體現了“家”的本質。像這樣的家庭結構,並不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所以作為“家庭”集合而建立起來的親族,自然會滲透非血緣因素。當然,“家聯”並不意味著親族,而親族的建立是建立在“家聯”的基礎上的,但這個“家聯”是由“家”和“分”組成的,也就是說,它是由壹個叫做“本家”的原家和壹個新建立的隸屬於這個家的“分”組成的功能群。典型的分家關系是長子繼承家業,次子以下的兒子分家。宗族和分家都是功能* * *同構,明顯不同於中國宗族的譜系關系。但這並不意味著同壹個家族沒有譜系序列。確切的說,kin是以* * * *認可的祖先和家譜順序為基礎的分家群體。根據與祖庭的系譜關系,分離出來的群體之間也存在著地位關系。圖2揭示了同壹個家族的譜系和序列關系。圖2同壹個宗族的族譜和序列(註:見[日]赤田弘史:《村落間的關系》《日本民俗文化的家族9》《村人》,小學博物館,1984,第102頁。)

從圖2可以看出,祖先的家族地位最高,分離出來的群體按照建立的順序形成壹定的序列。即越接近祖先的家族,地位越高,從而逐漸形成了A、B、C的分離,A建立了d的分離,這樣,祖先家族就分成了四個分支,圖中橫軸上的序號代表了上下序列。從家庭中分離出來的e,與祖先沒有血緣關系,所以處於最後的位置,這也說明血緣關系在同壹個家庭的構成中並不是壹個絕對的條件。當然,這是典型的家庭和分離關系圖。這正如福武誌所說:“日本人的血緣不僅具有家庭和分家關系的主從性質,還包括非血緣的分家...這壹點直到現在在落後農村和不發達城市的老店裏還能看到。”(註:日本人文社會:《封建遺風制度》,同格非,東京,1951年,第60頁。日本社會的親族組織表面上和中國的宗族制度很像,但內容完全不同。如果與中國相比,日本人顯然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在中國,原則上,成為長輩的人往往不是來自某個家族,壹般會推薦最高世代的長輩。所以中心的家不固定,家境不好的人可能會成為長輩。所以為了彌補這個制度的弱點,專門設置了壹個類似宗族理事的“頭銜”。但是這些族長並不是固定在某個家族的人中間。但是,日本的親族包含非血緣親屬,血緣關系原則不是絕對的;根據父系血緣的原則,中國的親屬顯然是聯系在壹起的。

隨著日本長子繼承制的廢除,由家族和分家關系建立起來的血緣集團已經失去了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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