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人必須具備國內水路運輸業務或船舶管理業務資質。
處理過程
驗收備案(部分證書需要更新)
處理過程
接收-接受-完成-交付?
流程圖
涉及的內容:
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固定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高級船員、班輪航次等事項後,應當備案。
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基礎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船舶開工後1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變更;
(二)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的;
(三)海事、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與其直接訂立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比例發生變化的;
(五)船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六)委托船舶管理企業變更或者委托管理協議變更。
第二十七條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公告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通過媒體和停靠在15前線路的客運站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客輪應當按照公布的時刻表和班次運營。班期、班次、票價發生變更的,水路旅客班輪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航線開航七日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貨物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和班次運營;變更班期、班次、運價或者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經營的,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止經營的7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2.《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客運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和班次經營;班期、班次、運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3.《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變更;
(二)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的;
(三)海事、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船舶管理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五)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情況。
第十三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的經營者的名稱、固定辦公場所及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船舶管理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船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4.《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新建、改建內河普通貨船增加運力的,應當在船舶開工後15個工作日內向船舶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5.《老舊運輸船舶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壹)項:購買外國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船舶,將其改為中國註冊的水路運輸船舶時,購買人和承租人應當了解船舶的船齡和技術狀況,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壹)購買或者光船租賃壹、二、三類外國船舶前,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建議。 購買或者光船租賃ⅳ類、ⅴ類外國籍船舶,應當在簽訂購買或者光船租賃意向後1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管理的規定和本條例對經營水路運輸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