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會和生產經營者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四條城市和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分類管理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產業引導進行統籌規劃。
(壹)應急管理部門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煙花爆竹行業管理服務機構做好煙花爆竹行業的指導工作;
(三)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科技、發展改革、財政、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遊、滅火救援、氣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
城市和煙花爆竹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煙花爆竹產區的合作,促進湘贛兩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產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區域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隱患排查整改和事故善後工作,發現本區域生產企業存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參與安全生產和行業指導,提供服務和指導。第二章安全生產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安排企業負責人帶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值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域和壹般倉庫區域應當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並保持有效的監控設施和通訊暢通。
班組長和值班人員召開班前會,針對前壹班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結合各環節、各崗位,部署當班安全生產事宜,協調各崗位,提示安全生產重點管理事項,檢查工人精神狀態,強調安全生產行為規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下班前,帶班人員和值班人員應安排專人對工作場所、生產材料和工作工具進行整理、清潔和清掃,消除安全隱患。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壹)擁有多個生產經營場所的企業未實行安全、生產、資產統壹管理,或者多個股東獨立開展生產活動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的;
(三)非法出租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線、設施設備和工(庫)房的;
(四)超定額、超用量、超許可範圍、超設計生產能力、改變車間設計用途、擅自改變生產工藝的;
(五)使用國家標準禁止使用或者禁止配伍使用的物質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生產行為。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並查驗采購的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化工原料的質量檢驗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現采購的民爆原料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向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將煙花爆竹、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易爆炸原材料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者專用儲存室,由專人進行管理、登記和發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在未經行政許可的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儲存煙花爆竹,不得儲存超出生產許可證規定類別範圍的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黑火藥、導火索和易爆炸原料的數量和流向,並將煙花爆竹、黑火藥、導火索的流向信息及時錄入應急管理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將易爆炸原料的流向信息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易爆炸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排查風險、整改隱患,並每月向應急管理部報告以下排查整改情況:
(壹)廠房(庫)的使用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生產的產品是否超劑量、超範圍、超類別;
(三)原料是否使用禁用藥物;
(四)待修機械設備內是否有藥物殘留;
(五)機械設備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六)防雷、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生產設備、電氣設備和消防器材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七)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八)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立即停產整改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