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監督檢查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狀況,隨機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抽取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采集和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使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能化監管水平。
第二章行政權力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並可根據需要組織監督檢查。
第八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面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和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檢查權限,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條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隨機監督檢查,或者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異地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管轄爭議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向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報告並確認。
第十二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監督檢查重點
第十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全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重點清單,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檢查表分為壹般項目和關鍵項目。
第十四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清單,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清單。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補充制定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並在公布後30日內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檢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和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
第十六條委托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委托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以及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情況分別記錄備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委托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七條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的重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執行情況、禁止性規定執行情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儲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和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
第十八條特殊食品生產的監督檢查重點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註冊要求的落實、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原料管理等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中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包括原料的預處理。
特殊食品銷售中的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禁止混合要求的落實情況、標簽和說明書的驗證情況等。
第十九條對集中交易市場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監督檢查重點包括舉辦前報告、進場食品經營者資質審查、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經營環境和條件檢查。
對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儲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備案、信息記錄和可追溯性、食品安全要求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條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的重點,應當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場所、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
餐飲服務的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提供的餐食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綜合考慮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風險等級、信用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按照風險管理原則,結合食品類別、經營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情況,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至少每兩年進行壹次監督檢查,覆蓋所有檢查點。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特種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C級和D級的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查發現線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飛行檢查,對特種食品、高風險批量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系統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如果檢查人員較多,可以組成檢查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查任務書。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和幹涉:
(壹)進入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查;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和設備;
(五)查封從事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有關詢問,提供有關合同、票據、賬冊、前次監督檢查結果、整改情況等相關資料,協助對生產經營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查,為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七條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檢查要點的要求實施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除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覆蓋檢查點的所有檢查項目。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需要,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檢查,並公布考核情況。抽查不合格的,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及時補考。
第三十條檢查人員應當記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要時可以對現場進行拍照,收集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相關資料。
檢查人員認為涉嫌違法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執行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
檢查記錄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檢查人員應當在綜合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做出判斷,確定檢查結果。
凡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清單的重點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重點清單中的壹般項目,但情節明顯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當場整改。
能夠當場整改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整改情況,記錄整改結果。
對不符合監督抽查清單壹般要求、影響食品安全的項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檢查人員的要求,對收集、復制的現場檢查、詢問、抽樣檢查等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簽名或者蓋章。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有關文件、資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理由,並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當場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檢查結論。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抄送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及時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並根據需要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缺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食品生產者已經補救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和說明書的缺陷,應當綜合考慮標簽內容與食品安全的相關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或者說明書存在缺陷:
(壹)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號、高度不規範,造成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外文字號、高度大於中文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註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無特殊貯存條件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註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配料的通用名稱或者簡稱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的順序、數值、單位標註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之間的間隔、“0”邊界值、標註單位不規範;
(五)未按規定將實際添加的成分標註為“未添加”,但未標註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線索,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或者超越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檢驗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驗結果記錄表,並保存至下次監督檢驗時。有條件的可以通過電子屏幕等信息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四十壹條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的結果,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對同壹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的,除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或者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三個月內不再重復對被檢查項目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的,應當督促其重新組織監督檢查或者根據需要自行組織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業檢查員隊伍建設,定期對檢查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檢查員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足夠的經費,配備采樣、檢驗、拍攝、移動辦公、安全防護等工具和設備,滿足監督檢查的需要。
第四十六條監察員(包括聘用監察員和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潔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監督檢查的相關信息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保密業務信息。
實施飛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事先向被檢查單位告知飛行檢查內容、檢查人員行程以及其他與檢查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食品安全專業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或者塗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存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礙或者幹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壹)拒絕、拖延或者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樣、錄像、照相和復制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與檢查有關的合同、記錄、單據、賬冊、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的;
(四)以主要負責人、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不在崗為由,欺騙、誤導或者逃避檢查,或者故意停產停業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其他阻礙檢驗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幹擾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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