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車輛、升空裝置等戶外載體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內容的設施。第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區戶外廣告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第六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戶外廣告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處置、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安全技術規範,並頒布實施。
戶外廣告安全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規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第七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戶外廣告規劃的要求;
(二)嚴格執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荷載、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風、防火、電氣和安全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符合綠色節能環保要求,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噪聲和光汙染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四)廣告文字使用規範,畫面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管理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地名;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
(五)利用行道樹設置戶外廣告;
(六)損壞綠地,影響綠化景觀;
(七)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八)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戶外廣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申請書;
(二)用於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築物、設施及其他載體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平面圖和安全施工平面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
作出不予設立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確定的位置、形式、規格、時間、設計圖、效果圖等內容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第十壹條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安裝完畢。依法需要驗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公開出讓使用權,收益上繳財政。第十三條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示、宣傳教育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向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登記,並按照登記地點、期限和要求設置,期滿自行拆除。
在節假日、慶典期間設置標語、橫幅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活動結束後24小時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