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和橋梁包括:
(壹)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路肩、斜坡、路堤、溝渠和公共廣場;
(二)橋梁、立交、立交橋和地下交通通道;
(三)路牌、路標及其他道路、橋梁附屬設施。第三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主管部門是市、區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分為主幹道、次幹道、間隔道和街巷。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市、區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負責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道路橋梁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加強道路和橋梁的養護,保持道路平坦、橋梁設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
(三)檢查和改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充分發揮其功能;
(四)依照本辦法,配合公安部門管理占用、挖掘道路。第六條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道路橋梁交通管理,清除道路障礙,保障交通暢通,審批發放臨時占用許可證和挖掘道路許可證。第七條規劃、工商、環衛、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道路橋梁管理工作。第八條由房產部門管理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公園、街區、住宅區、橋涵內的道路和小巷內的道路,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管理責任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單位自建或集資建設的符合城市道路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的道路,可作為城市公共道路、橋涵,移交給市建設管理部門,由其負責養護、維修和管理。第三章臨時占用道路管理第九條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占用道路從事經營;
(二)占用道路、施工作業、搭建腳手架和其他構築物;
(3)洗拌石料,消化拌石灰,設置爐竈,焚燒廢棄物。第十條因集貿市場、攤點、出租汽車停車場、社會停車場等確需占用道路的,由市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部門共同制定經營道路的定點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嚴格執行。
主幹道、次幹道、消防通道、路口、交通擁堵路段等需要控制的路段,公共廣場不得規劃為經營占用場所。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占用道路從事經營的,公安、市政部門應當按照經營性占用道路定點規劃,重新核定占用道路的位置和面積,並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並附占用位置示意圖,報市建管部門審批,公安部門批準後,向市建管部門繳納占用費,公安、工商部門核發臨時占用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二條因國家建設、公共設施建設等有關事項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規劃紅線圖和有關批準文件,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並附占用位置示意圖,報市建管部門審批後,向市建管部門繳納占用費和保證金。 並且只有在環衛管理部門登記,公安部門發放臨時占道許可證後,才能占道。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廣告牌(柱)、單位招牌(架),應征得市建設管理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市建設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費。
占用道路設置郵筒、公用電話亭、治安亭、公共交通和環衛站等小型公共設施,按本條第壹款規定辦理臨時占用道路審批手續,領取臨時占用許可證,可免交占用費。第十三條機動車和自行車必須在公安和市政部門共同劃定的區域停放,不得損壞道路設施。第十四條使用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a)暫時吊銷臨時占用許可證;
(二)不得出租或轉讓臨時占用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占用面積、延長占用時間;確需延長占用時間的,應提前七天,按本辦法第十壹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期;
(三)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四)保持位置及其周圍環境整潔,不得在位置周圍排放汙水、傾倒廢棄物;
(5)施工占用道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占用的地方周圍臨時搭建壹至兩米高的圍欄,確保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