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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死刑廢除論是刑罰人道主義視角下的必然結論。如果僅從功利主義出發,死刑是合理的。雖然死刑對犯罪的威懾作用常常被死刑存在論誇大,被大多數政客迷信。但是,與其他較輕的刑罰相比,死刑作為最重的刑罰,具有其他刑罰無法比擬的震懾作用。問題是:死刑是否具有其他刑罰不具備的威懾作用,所以必須正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任何殘酷的懲罰,包括小偷的截肢,叛徒的閹割,以及歷史上曾經廣泛存在的肉刑,都是正當的。如果說壹種刑罰只要能遏制犯罪就是適當的刑罰,那只是壹種功利的刑罰。這種刑罰功利主義往往導致重刑主義,陷入只要目的正當就可以不擇手段的不道德主義的思想誤區。

中國春秋時期,法官口口聲聲說“殺人靠殺,雖殺亦可;“以罰制罰,雖然嚴刑峻法也可以接受”的思想就是壹個極端的例子。的確,從古至今,對刑罰威懾效果的追求壹直沒有改變。但是,達到這種威懾效果的手段,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人道主義思想的提倡,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果說在野蠻落後的古代社會,通過嚴刑峻法獲得刑罰的威懾作用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那麽在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人道主義已經不允許通過嚴刑峻法來追求刑罰的威懾作用,否則就是不公平的。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從過去的自然正當性演變為因其殘暴性而即將退出歷史舞臺的事實。所以人性是超越功利的,人性是人類的必然選擇。死刑也是如此,面臨著在人道法庭受審的命運。

另壹個為死刑辯護的邏輯是兇手死了。這是壹個報應刑的概念,曾經是死刑存在論的理論基礎。歷史上那些著名的報應論者,如康德、黑格爾等,大多是堅定的死刑存在主義者。刑罰報應主義主張用惡來控制惡,以實現刑罰的善,用刑罰的非人來對付犯罪的非人,以實現刑罰的人道。其實這些報應的觀點都似是而非。報應本身源於原始社會的同形復仇,追求罪刑對等,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刑罰的公平性。但是在報應的概念中仍然有壹種情感的和非理性的殘余。在壹個以理性為主導的社會,報應觀念逐漸淡化,受到限制。刑罰的人道主義必然要求超越功利和報應,從而為死刑廢除論提供理論支持。

現實中,廢除死刑是壹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因此,廢除死刑不應局限於抽象的討論,而必須與壹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正如日本學者正田當三郎所指出的:“死刑作為壹種思想應該被廢除。但是,抽象地討論死刑的存廢意義不大。關鍵是要重視壹個歷史社會的現實,根據社會的現狀和文化水平來決定。”[5]那麽,現實中,中國目前是否具備廢除死刑的社會條件?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廢除死刑需要兩個條件:物質文明水平和精神文明水平,而中國目前還不具備。

就物質文明而言,中國仍然是壹個發展中國家。雖然中國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但離這個目標還有很大距離。在這種落後的物質條件下,生命的價值也停留在與物質條件相對應的較低水平。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大的。可想而知,同樣盜竊1000元財物,在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落後地區是不壹樣的。在經濟發達地區,如果月收入5000元,這1000元只是壹周的收入。在經濟落後地區,如果月收入1000元,這1000元就是壹月的收入。所以同樣的1000元盜竊,在經濟落後地區造成的危害是經濟發達地區的5倍。這說明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在壹定程度上與經濟發展程度成反比。再者,經濟發達的社會對犯罪的容忍度更高。而且物質文明提高後,抵制犯罪的物質條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社會可以采取刑罰以外的有條件的措施來有效預防犯罪。事實上,預防犯罪勝於懲罰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懲罰犯罪遠比預防犯罪省力省錢。因此,在物質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人們往往把懲治犯罪放在首位,死刑被視為最節省成本的刑罰支出,因此屢遭濫用。當壹個社會的物質文明還沒有發展到壹定程度的時候,掌權者不可能放棄死刑這種刑罰方法。

除了物質文明水平,精神文明水平對死刑的廢除也很重要。事實證明,在精神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報應觀念越強,對死刑的認同感就越強。只有精神文明水平達到壹定程度,懲罰超越報應的人道主義思想才有社會土壤。目前,中國的精神文明水平仍處於較低水平,死刑的廢除仍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特別是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殺人者死等報應觀念源遠流長,成為中華民族社會心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阻止死刑的廢除起到了強大的作用。因此,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方面來看,我國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中國目前不應該廢除死刑,但應該嚴格限制。因此,限制死刑是我國的當務之急。死刑的廢除是基於刑罰的輕緩化。只有在刑法改革後,刑罰輕緩化逐步實現,死刑的廢除才能真正提上日程。

在歐洲國家,到19世紀中葉,刑罰基本上已經減輕,從而為進壹步廢除死刑創造了條件。比如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就是改革嚴苛的刑法。早在1826年,羅伯特·皮爾就呼籲對殘酷混亂的刑法進行修改、整理和編纂,使其清晰化、法典化。遺憾的是,政府沒有采納這壹請求。然而,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裏,刑事犯罪,尤其是死刑,有所減少。1837年,議會通過了多項法案,進壹步限制了死刑罪名的數量,廢除了違反人道的頸手連枷等酷刑,結束了因欠債入獄的歷史。1861年,議會連續通過六項法案,對刑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它們構成了近代英國刑法的核心。這些法案規定,只有叛國罪、謀殺罪、武裝海盜罪、縱火罪和焚燒皇家造船廠、軍械庫或船只罪可以被判處死刑,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得在公共場所執行死刑。上述改革大大減輕了刑法的嚴厲程度。[6]在法國和德國,這壹時期刑法改革大體完成,分別以法國刑法典1810和德國刑法典1871為標誌。雖然兩部刑法典仍保留死刑,但死刑罪名已大大減少,死刑這種殘忍的執行方法也已被廢除。這壹時期中國處於清朝末年,延續了幾千年的重刑仍然是當時中國刑罰的主要內容。正如沈家本所言:順治年間,成文法中實有死罪239條,混合罪36條。到清朝末年,死罪有840多條,比順治時期增加了78%,不僅令外人震驚,而且還不如中國幾千年來的眾多和重要。[7]此時,中國與西方在刑罰的殘酷性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也為外國列強在中國實施治外法權提供了借口。在清末的刑法改革中,沈家本主持修訂了清朝的法律,將800多種死罪減少到20多種。清末刑法改革後,中國逐漸實現了刑法的現代化,在死刑問題上縮短了與西方國家的距離。晚清以來,壹個多世紀過去了。在此期間,它經歷了兩次世界性的廢除死刑的高潮。特別是6月5438+0989 65438+2月15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廢除死刑的國際公約,進壹步推動了廢除死刑運動的發展。迄今為止,已有近壹半的國家在法律上廢除了死刑或在事實上不執行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的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與此同時,中國的死刑不減反增。1979刑法中有28個死罪,到1997增加到68個,幾乎占全部罪名的七分之壹。可以說,中國刑罰的嚴厲程度幾乎與晚清相當。在這種情況下,死刑的限制就顯得非常迫切。我認為,應該在較短的時間內將死刑罪名減少到20個左右,特別是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那些保留使用的死刑罪名也應該廢除。經過壹段時間的努力,死刑將被限制在個別需要保留的罪名上,如故意殺人罪,社會對死刑的依賴將逐漸降低。當社會條件具備時,死刑終將被廢除。

綜上所述,筆者對於死刑的存廢問題的回答是:從必要性來說,我是壹個廢除主義者;其實我是壹個死刑存在主義者。具體來說,他是壹個死刑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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