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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的憲政案例

1,馬布裏v麥迪遜。

1801 65438+10月20日,美國總統亞當斯(聯邦制擁護者)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傑斐遜的新總統(民主黨和共和黨)痛恨聯邦黨人的這些陰謀。他於1801年3月4日上任後,得知17份治安官委任書仍滯留在國務院,立即指示其國務卿詹姆斯·麥德森扣留這些委任書,並指示麥迪遜將它們像廢紙和辦公室垃圾壹樣處理掉。但這種做法仍然無法阻止聯邦黨人利用最高法院反擊民主和共和黨。沒有拿到委托書的治安官威廉·馬布裏和其他三名同樣情況的“星夜法官”跑到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交出委托書,以便就職。他們被起訴的依據是1789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向聯邦政府現任官員發布命令,要求他們在法律原則和習慣允許的範圍內履行法律義務。這是馬歇爾想要的機會,他立即接受了這個案子。這就是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

2.詹姆斯國王憲法大綱

1908年8月27日,清廷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定於光緒四十二年(1916)實施。《欽定憲法》是由憲法編纂辦公室制定的。包括“主權權力”第14條和“臣民的權利義務”第9條。前第14條規定,帝制永久世襲,皇權不可侵犯;皇帝掌管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指揮陸海軍,親自統治宣戰、議和、簽約等外交事務;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詔令限制人民自由;未經天皇批準,法律議案不得實施。《欽定憲法》的大綱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主權權力”,共十四條;第二部分“附屬於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全文如下:“1。符合法令規定的資格的主體可以是文職和軍事官員以及議員。

二、臣民在法律範圍內,壹切言論、著作、出版和集會、結社等事物,都允許自由。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逮捕、監禁或懲罰受試者。

四、臣民可以要求法官審理案件。

五、受試者應只受法律的審判。

六、受試者的財產和住所,不得無故侵入。

七、臣民依照法律,有納稅和當兵的義務。

八、科目現在都是成品稅,除非新法變了,還是壹樣。

九、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

《憲法》的整個精神就包含在前兩條:“清帝統治大清帝國,世世代代壹家,永遠受人尊重”和“君主神聖尊嚴不可侵犯”。雖然《欽定憲法》很多條款都是照搬當時的日本憲法,雖然皇權看起來太大了,但是對於這個有著四千多年歷史的古國來說,改革的力度並不大。有些文章仍然閃耀著民主自由的光輝。

1901清政府宣布實施“新政”後,李鴻章先生利用簽訂《辛醜條約》的欽差大臣身份,以追捕兇手為名,強迫慈禧殺死120多名頑固保守的大臣(建制派、鷹派、戊戌反對派)後,朝廷再無下文。

李鴻章先生臨終前的睿智壹筆,為古代中國向現代國家的轉變掃清了道路,也兌現了他經常掛在嘴邊的壹個承諾——“我是康(右衛)黨。”

幾個關鍵人物:“五大臣”;楊度;袁世凱;梁啟超;孫中山

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65438+200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憲法分七章五十六條,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和附則。它模仿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三權分立”原則,規定整個國家的立法權屬於參議院;臨時總統必須有國務委員在辦公室行使職權;法官有權獨立審判。它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民,全民有人身、財產、言論、通信、住宅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請願、投票和被選舉權。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規定了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多數黨選舉產生。如果總理不同意總統想要做的事情,他可以拒絕,總統發布的命令必須得到內閣總理的會簽才能生效。3月1912,11日,孫中山在南京正式頒布了這部根本法,這部法律是資產階級的,是立憲的。革命建立的集體認同的特點是拋棄過去,努力從過去中解放出來。革命需要創造歷史,而不是繼承歷史。就中國集體認同的激進創新而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不遜於其他任何革命憲法(美國憲法1787或法國憲法1789)。總綱第壹條和第二條是“中華民國由中國人民組織”和“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民族”。從前兩篇可以看出,它訴諸的是重建原則,而不是歷史原則。然而,這部憲法終究沒有得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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