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當事人住所地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解釋》,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者註冊地為住所。二是壹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中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三。原告住所地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⑷對被監禁者的訴訟"。其中,與身份關系有關的案件包括:(1)身份關系案件,(2)與身份關系密切的財產案件,如追討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等案件。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原被告人雙方均被收監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被告人被收監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不滿壹年的,仍由被告人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被告人被收監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只有被告戶籍被註銷,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育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對在中國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七)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另壹方居住在國內的,人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四。被告住所地及法律關系的管轄壹、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規則確定:(1)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的壹方所在地;房地產交付的,合同履行地為房地產所在地;交付其他標的物的,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立即結算的合同,合同履行地為交易發生地;(三)財產租賃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四)利用信息網絡訂立的買賣合同,標的物通過信息網絡交付的,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b .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保險標的所在地按照下列規則確定:(1)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可以由運輸工具註冊地、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票據糾紛、公司訴訟、運輸合同糾紛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d .侵權訴訟第二十八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1)侵權行為發生地,(2)侵權結果發生地。e .僅由法律關系發生地管轄的案件第三十壹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不及物動詞協議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與爭議有實際關系,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七、* * * *有管轄權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通過以上回答,我們可以了解民事訴訟中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壹般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也會有特殊情況,也會有被告住所地、法律關系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具體可以參考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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