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地名、古道古橋、古河湖、古樹名木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法律、法規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古樹名木和傳統地名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協調機構,負責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設立。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保護和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誌願活動或者建議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對象第八條保護永州古城和道縣、寧遠等歷史文化名城。永州古城重點保護以下古城格局和歷史文化街區:
(1)古城格局:古城墻、城門、碼頭、護城河等。,反映城市場地格局的關鍵要素;內河街、大西門巷、小西門巷、太平路等27條道路構成古城街道格局;瀟水及沿線的湘靈山、桃溪及小石城山、西山及東山,構成古城的景觀格局;
(2)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劉孜街、解放南路、老埠頭等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築,以及墻體、石階、鋪面、護岸、樹木等歷史環境要素。第九條保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古河湖:
(壹)路宏、白家坪、沱江等歷史文化名鎮;
(2)建巖頭(幹巖頭)、龍溪、上甘棠、譚天、勾欄窯(蘭溪)等歷史文化名村;
(3)陳超村、橫塘村、湖西村、譚文西村等傳統村落;
(4)無錫、玉溪、濂溪等古河湖。第十條保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永州古城重點保護各級文物,如六子廟、零陵武文雙廟、朝陽巖石刻、光雕、尖巖頭周嘉四合院古建築群、龍塔、李達故居、永州八記、永州八景等。第十壹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建築保護。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列為保護對象,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築:
(壹)具有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在城市開發建設史上或某壹行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和其他突出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反映壹定時期典型的建築設計風格,建築風格和細部具有壹定的建築藝術價值;
(3)建築材料、結構和施工工藝反映了當時建築工程的技術和科學水平,建築造型組合或空間布局在壹定時期內是先進的,體現了壹定的科技價值;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