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經銷按照確保安全、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從事黑火藥、導火索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銷場所擺放藥樣,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內。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批發許可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
(1)提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監管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3)符合要求的,由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四)整理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並移交三部門辦理;
(五)進行書面審查;
(6)進行現場核查;
(7)統壹安排培訓和考核;
(八)印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窗口打印發放證件;
(10)備案及備查。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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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銷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市區設立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市區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