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定監護人,父母有權代表子女保管財產。然而,這壹權利不是無限的,必須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父母未經子女同意,將子女的錢用於個人事務,如還債或送禮,是違法的。對於8歲以上的兒童,在使用其財產前應獲得父母的同意;8歲以下兒童的父母無權將他們的財產用於個人消費。父母是否違法,要看是否濫用撫養權,是否沒有取得子女的同意,使用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
1.民法典中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法定代理人保管、使用和處分,但必須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前提;
2.監護人的法定義務:監護人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義務,不得侵占、虐待;
3.未成年人的財產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父母贈與、繼承、勞動所得等。;
4.對未成年人財產使用的限制:監護人使用未成年人財產必須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不得任意挪用;
5.違反監護職責的法律後果:監護人濫用職權,侵占未成年人財產,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父母拿孩子的錢是否違法,要看是否超過了法定的保管期限,是否沒有取得孩子的同意(對於8歲以上的孩子),使用孩子財產的目的是否真的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如果用於個人消費,就是不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