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2年2月28日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意見》(安監總字200212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可能對操作人員自身、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由於特種作業具有不同的危險因素,容易損害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需要對特種作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安全衛生法規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機關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或駕駛證後,方可允許獨立操作。
範圍
(1)電氣工作。包括發電、輸電、變電站、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檢修(維護)和測試人員、礦山電氣裝配工。
(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包括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電纜工、信號指揮、安裝維修工。
(四)駕駛企業機動車輛的。包括在企業的碼頭、貨場等生產經營區域和建築工地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員。
(5)攀爬和架設工作。包括登高2米以上的架設、拆除、維修工人,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潔工人
(6)鍋爐運行(包括水質試驗)。包括壓力鍋爐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操作。包括壓力容器裝罐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員、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運行。包括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和維修工。
(9)爆破作業。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工。
(10)礦井通風作業。包括主扇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井排水作業。包括礦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礦壩工。
(12)礦山安全檢查。包括安全檢查員、氣體檢查員和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
(13)礦井提升運輸作業。包括卷揚機工、絞車工(上山下山)、固定皮帶機工、信號工、罐(鉤)工。
(14)采礦(剝離)作業。包括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巖耙司機和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援行動。
(16)危險品操作。裝載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質的操作人員、運輸押運員和保管員。
(17)國家安監總局批準的其他經營。
朋友,另外,還有兩個更早的版本供妳參考:
壹、國家標準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中規定:
1電工操作;
鍋爐司爐2名;
3 .壓力容器操作;
4起重機械操作;
5爆破作業;
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7 .煤礦瓦斯檢驗;
8 .機動車駕駛;
9.機動船舶駕駛和發動機操作;
10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11其他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操作。
二是經貿委1999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中規定:
(1)電氣工作;
(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
(四)駕駛企業機動車輛的;
(五)架設作業;
(六)鍋爐運行(包括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的操作;
(八)制冷運行;
(九)爆破作業;
(十)礦井通風作業(包括瓦斯檢查);
(十壹)礦山排水作業(包括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其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