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提供1張口腔綜合治療表。
第二,人事
(1)醫師。
1.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取得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
2.每增加2張綜合牙科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牙醫。
3.口腔綜合治療臺4臺以上,至少有1人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護士。
1.註冊護士至少有1。
2.每增加3張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第三,房子
(壹)設置1口腔綜合治療臺,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有兩張以上綜合口腔治療臺的,每張臺的建築面積應不小於25平方米。
(二)診室內每張口腔綜合治療桌的凈使用面積不小於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應符合衛生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四,設備
(1)基本設備。
固化燈、超聲波清洗機、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2)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導氣管、人工呼吸器。
(3)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設備表。
1牙科治療椅(含1手術燈、1痰盂、1器械盤)、1高速和低速切牙器、1唾液吸引器、1三用噴槍、65438醫生座。診療器械符合壹人壹用壹消毒的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和消毒供應已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其他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配備實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五、結合國家統壹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門診人員的崗位職責。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擴展數據:
診所的基本標準: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沒有住院床位(分娩床位),只提供容易診斷的常見病、多發病。
壹.人事
(壹)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註冊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五年且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人。
(二)至少1名註冊護士。
(3)設立醫技科室的,每個醫技科室至少應有1名具有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房子
(壹)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至少有壹間診室、壹間治療室和壹間處置室。
(三)各房間獨立,符合衛生布局和流程。治療室和處置室的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如有觀察室,其使用面積應不小於15平方米。
第三,設備
(1)基本設備。
診斷桌、椅子、方板、紗布罐、診斷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藥箱、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2)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導氣管、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衛生部衛生局關於印發《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