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非遺的條件:
1。傳承人需要熟練掌握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特定領域具有壹定的代表性和特色;
3。對本工程的保護有積極作用;
4。項目介紹清晰易懂;
5。有壹定的傳承譜系和歷史淵源;
6。具有的社會影響力;
7。應該采取什麽措施和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也就是說,代代相傳的民族文化的表現形式,具有壹定歷史、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都可以適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以下程序申請:1。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
2、省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再進行申報。
3.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報告:申請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的簡要說明;項目申報;保護計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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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鑒定、記錄和歸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收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中獲得的資料,並妥善保管,防止損毀和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應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