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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證據的調查取證要求

法律分析: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短信、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初查期間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互聯網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七條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取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第八條通過采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書面記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密封,並保證在不解除密封狀態的情況下,不能對電子數據進行添加、刪除或修改。封存前後應對封存的原始存儲介質進行拍照,清晰反映封存或張貼封條的情況。存放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時,應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切斷電源等措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對於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著重檢查以下內容:(1)是否隨原存儲介質轉移;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保管、處理、返還時,電子數據的提取、復制是否由兩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復制過程和原始存儲介質存放位置的書面說明和簽名;(二)采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調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證人簽名;如無持有人簽名,是否註明原因;如果是遠程檢索海外或遠程電子數據,是否註明相關信息;是否明確標明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和文件格式;(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被刪除、修改、添加等。;(四)電子數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五)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電子數據是否充分收集。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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