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獄中教育
《監獄教育改造條例》第二章第十條新收監的罪犯入監後,監獄(監區)應當向其公布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壹)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權、申訴權、檢舉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監管和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規定參加勞動。
2.個別教育
第三章監獄教育改造規定第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及時對其進行個別談話教育:
(壹)新進入或者變更監獄、監區的;
(二)遇有變動或變更勞動崗位的;
(3)受到獎勵或處罰時;
(4)罪犯之間發生矛盾或沖突時;
(五)出獄前後探親或家庭發生變化時;
(六)無人見面或家人長期不聯系時;
(七)行為異常、情緒異常時;
(八)主動要求談話的;
(九)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或者出獄;
(十)其他需要進行個別談話教育的。
3.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
第四章《關於監獄教育改造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罪犯必須接受監獄組織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壹)認罪悔罪教育;
(2)法律知識教育;
(3)公民道德教育;
(4)勞動常識教育;
(5)時事政治教育。
4.監區文化建設
《監獄教育改造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監獄應當辦好圖書館、閱覽室、墻報和黑板報,定期組織讀書評報活動。
監獄圖書館平均藏書量不低於10。
第三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組建多種形式的文藝表演隊和體育運動隊,組織罪犯開展文藝和體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監獄應當根據條件組織罪犯學習音樂、美術、書法等。,開展藝術和審美教育。
5.社會援助和教育
《監獄教育改造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條監獄應當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和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監獄開展各種有利於罪犯改造的社會幫教活動。
第四十條監獄應當與罪犯原所在地政府、原單位(學校)和親屬聯系,簽訂幫教協議,適時邀請有關單位和人員來監獄開展幫教工作;監獄還可以組織罪犯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接受教育。
第四十壹條監獄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誌願者參與對罪犯的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活動,並為其提供便利。
百度百科-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