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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科技項目管理前期可行性論證不足。

項目可行性論證的重點是先進性、可行性、可靠性、適應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目前科技項目論證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項目負責人急功近利,為了項目而項目,但缺乏對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和實施應用條件的全面、系統、前瞻性的分析;二是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綜合條件不詳細、要求不高,對項目相關的生產經營、信用狀況、發展狀況、組織管理能力等缺乏深入客觀的研究;三是項目負責人貪大求全,預期目標定位錯誤,主觀誇大項目預期目標,效益指標預測失真,技術水平超前評價過高。

2.科技項目管理實施過程中沒有有效的動態監控機制。

項目管理部門尚未建立有效的項目跟蹤、評估等動態監控手段,未能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管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投資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了解不深。項目實施單位擅自改變研究目標,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科技經費,未能在合同期限內完成項目。

3.科技項目管理小、散、低,無法形成連鎖模式。

科技項目規模小,學科孤立,缺乏整體性、系統性考慮。項目負責人往往是父子兵,或者直接單幹,未能形成大兵團作戰。這些都不能充分發揮項目承擔者原有的經濟技術條件,難以體現科學研究在基礎研究和成果開發中的引領作用,更談不上在相關研究領域實現理論或技術突破,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規模化。

4.科技項目管理不引入競爭機制,很難形成壹流的團隊。

傳統的科技項目管理體制封閉僵化,項目承擔者之間缺乏競爭和交流,無法形成有效的合作關系。科研團隊的組建受到固有部門隸屬關系的制約,無法聚合壹流人才、集中科研力量、整合相關科技資源,導致科技項目低水平重復,沒有形成項目鏈和產業鏈,項目實際效益不理想。

5.科技項目管理績效評價機制倒掛,導向作用偏離初衷。

項目成果鑒定驗收制度不健全,評價方法不夠科學嚴謹,導向作用偏離生產力轉化目標,項目驗收和結題工作不及時、不到位,不能體現項目成果的推廣。

6、科技項目管理合同履行缺乏法律約束,懲戒措施尚未建立。

簽訂的科技項目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何履行合同也沒有明確、清晰、有效的規章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控措施保證項目承擔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違約後也沒有懲戒措施可循。上述問題的存在,大大增加了科技項目的開發和實施成本,降低了項目實施效率,增加了科技資金的投資風險,影響了科技工作在區域經濟、科技建設和發展中應發揮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改革現行科技項目管理體制,構建高效、系統、科學的項目管理機制是當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點。

7.科技項目管理中缺乏風險意識。

科技項目在論證和規劃時,沒有可行的風險應對方案,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帶來的風險聽之任之。沒有項目風險管理計劃,沒有項目識別和分析的技術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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