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收條例》規定,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區的舊城區改造,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從這個角度來看,舊城改造要滿足以下條件,才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壹是由政府組織實施。舊城改造可能是舊城內部分或個別房屋的改造,也可能是整個舊城的改造。如果是舊城部分或個人房屋的重建,私人也可以依法進行,此時不需要征收房屋。只有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才涉及到需要征用他人房屋。二是符合《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城市舊區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建設規模,在危險房屋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區,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保護建築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在不損害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舊城拆遷建設規模,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法律也對舊城改造做了壹些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居民區或者舊區改建,應當同時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配套郵政設施。”第三,應該是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首先,關於危房集中的位置。《征收條例(征求意見稿)》曾規定,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此,很多意見提出,並不是所有的危舊房改造都屬於公眾的利益。危舊房不是壹個概念,包括危房和舊房。危險房屋是指本身存在危險的房屋,應當進行改建,以防止居住者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然而,老房子是否需要重建是有爭議的。大多數人認為舊房改造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有兩個原因:(1)什麽是“老房子”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壹些地方政府為了成功征收房屋,將剛剛建成的房屋定義為“舊房”,不僅對房屋所有權人造成巨大損害,也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2)即使按照既定的使用年限標準認定該房屋為舊房,其拆遷也不壹定屬於公共利益。老房子不壹定是危房。有些房子雖然用了很久,但由於質量好,不能列為危房。如果舊房沒有對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或威脅,就不能認為改造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征收條例(征求意見稿)》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第十三條規定:“被征收人90%以上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至90010,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意在通過被征收人的民主投票,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需要。但這種按照被征收人同意的比例來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做法,產生了新的問題:第壹,是否屬於公共利益,應該是壹種客觀情況,不應該以人的主觀意思來確定;第二,對於舊房改造,即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也不能證明征收他人房屋的合法性。畢竟不是所有的老房子都是危房;第三,90%的被征收人是按住房面積還是按人認定,住房面積涉及建築面積還是居住面積,人涉及人數還是戶數。所以,如何操作和實施,顯然是壹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所以《征收條例(二次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這壹規定,也刪除了對舊房改造的提及。如果某壹區域的危房數量很少,可以通過消除危險或者補助救助的方式解決危房的危險,不壹定要通過房屋征收來解決,這也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所以,只有在危房集中的地區,才有可能通過房屋征收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樣也可以避免壹些地方政府以危房改造的名義非法征用土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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