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中國政府網-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