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是指發生在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是知識侵權的壹種形式。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本質上是壹樣的,即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了財產和人身權而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其他造成人的損害的行為。
所謂網絡,是指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將多個地理位置不同、功能獨立的計算機系統連接起來,以完善的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網絡操作系統等網絡軟件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七條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第七十壹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為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