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網絡查控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1.申請人提出了書面保全申請。
2.申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第65438條第壹句+01,第65438條第二款+00)。
3.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第11條第壹句,第10條第二款)。
4.申請人已提供具體財產線索(第65438條第壹句+01,第65438條第二款+00)。首先看壹個重要的要素,就是需要書面申請。
再看第三個要求,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這裏強調的是“客觀原因”。比如申請人知道被保護人在某小區有房產,但無法知道門牌號等具體信息。或者因為交易中的賬戶交易,知道被保護人在南京農業銀行或工商銀行有賬戶,但無法提供具體銀行,忘記銀行卡號等信息。因為沒有調查權,這是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關於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當然,如果委托律師,可以對被保護人的車輛、房產、股權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因為委托律師可以查明,所以不能認為是客觀原因,而是主觀原因。第二個和第四個要素是理解這個問題的核心要素。第二項要求強調“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這不包括訴前保全和訴後保全。也就是說,只有在訴訟中才有可能使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訴訟前後沒有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空間。第四條要求明確要求申請人有提供具體財產線索的義務。這是因為申請財產保全,實質上申請人有尋找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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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第壹條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等金融資產等執行措施(以下簡稱查控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者金融網絡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能夠以可變價格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和孳息能夠以存款方式轉入金融機構特定相關資金賬戶的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