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的具體行為包括:傳播病毒、設置邏輯炸彈、非法入侵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竊取網絡賬戶和信用卡數據、網絡敲詐、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在網絡上發布虛假廣告、利用互聯網傳播虛假或恐怖信息、傳播淫穢物品等。壹些通常被認為不可能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如謀殺、強奸等直接針對人的犯罪,現在,壹些人通過網絡渠道間接實施。黑客攻擊、內部攻擊、計算機病毒傳播等新技術條件下的攻擊,都會造成網絡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壞網絡資源的正常使用和信息系統的癱瘓。這些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網絡系統實施攻擊的行為,正是人們俗稱的“網絡犯罪”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利用信息網絡,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網站、通訊群,進行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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