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a)可卡因超過十克但不足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滿125克;
(4)甲卡西酮大於40克但小於200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的;
(六)哌替啶(杜冷丁)超過50克但不足250克;
(七)氯胺酮壹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的;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公斤的;
(九)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以上2千克以下;
(十)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大麻煙30千克以上不滿150千克;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的;
(十三)阿普唑侖、查泰草二十公斤以上不滿壹百公斤的;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尼美泮超過50公斤但不足250公斤的;
(16)多於100公斤但少於500公斤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和溴地西泮;
(十七)上述藥品以外的藥品數量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