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就讀的中專生,除農村戶口外,原則上不能當兵。對於非農業戶口公民服兵役,要求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畢業、中專未畢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當兵。
第二章平時收藏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入伍。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征集。
擴展數據
其基本條件是:
(1)政審、體檢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收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收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壹般不超過25周歲,如部隊有特殊需要並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周歲。與原規定相比,年齡有所降低。原來的規定是年齡壹般不超過28周歲。軍隊需要特殊專業或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和國家兵役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