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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辯證看待中醫?

辨證論治包括辨證論治,是中醫認識和治療疾病的基本原則,也是中醫理論體系的基本特征之壹。證候是指機體在疾病發展的某壹階段的病理特征的概括,包括病因、部位、性質、邪正關系等。證候與癥狀和疾病有質的區別。癥狀只是患者抱怨的不適,如頭痛和腹痛。同壹癥狀可由多種不同原因引起,病理機制往往完全不同。疾病是指具有特定病因、疾病形式、典型臨床表現、發展規律和預後的完整病理過程,如感冒、中風、痢疾等。因此,證候比單純的癥狀或病名更能全面、深刻、準確地揭示疾病變化的本質。所謂“癥狀”是指單壹癥狀(包括體征)。疾病全過程中的所有癥狀和體征都屬於“病”的範疇。癥狀是指患者的主觀不適和壹些病理反應,如頭痛、咳嗽、出汗、胸悶、惡寒、嘔吐、出血等。體征是具有壹定客觀指征的病理變化,如臉色蒼白、水腫、血腫、脫肛、創傷等。“病”是疾病的總稱,可以概括疾病的所有病理過程。它是壹個廣義的病理學概念,基本上反映了疾病全過程的病理變化。“證”是壹個證候群的病理概括。這種證候群的出現,是疾病發展到壹定階段,或同壹疾病在不同個體中表現出來時,特定癥狀和體征的有機結合。證候群的癥狀和體征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內在聯系。“證”只有在區分病因、病位、病性、善惡強弱對比的基礎上,才能概括為“證型”。辨證是在中醫理論的指導下,根據證候的要點(病變的原因、病變的部位、病變的性質和邪正關系),對望聞問切等四種診斷方法中收集到的病史、癥狀和體征進行總結,判斷為某壹性質的證候。治,又稱治,是根據辨證的結果,選擇和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辨證是確定治療原則和大法的前提和基礎。治療原則是在辨證論治的基礎上,選擇治療疾病的手段和方法,並加以實施。治療的效果可以反過來檢驗辨證論治的正確性。在臨床治療中,根據辨證結果,可分別采用“異病同治”或“異病同治”的方法。我們可以看到,壹種疾病可以包括幾種不同的證候,不同的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可以有相同的證候。因此,在辨證論治原則的指導下,臨床治療可以采用“同病異治”或“異病同治”的方法。同病不同治是指對同壹種疾病的不同治療方法,由於發病時間、地區和患者機體反應的不同,或者由於疾病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表現出不同的“證候”,因此治療方法也不同。比如水腫病是肺脾腎功能不全引起的,癥狀相同,但病因不同。自然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這種同樣是感冒的疾病分為:風寒感冒和風熱感冒,所以要分別選擇疏風散寒和風熱的治療方法,也就是“同病異治”;異病同治是指不同的疾病,往往表現出相似的本質特征,具有相同的病理機制,即相同的“證”,因此可以采用相同的方法進行治療。慢性腹瀉、慢性水腫、哮喘等不同的疾病,當疾病發展到壹定階段,都會出現相同的腎陽虛癥,可以采用相同的治療方法:溫補腎陽。這就是“異病同治”。總之,中醫的基本特征是整體觀念和辨證分型,兩者之間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系。在整體觀念的指導下,經過臨床實踐的檢驗和推廣,形成了以辨證論治為基礎的診療體系。它們是中醫的精華,具有很高的實用價值。中醫不註重“病”的異同,而要看“證”的性質相同的證代表相似的主要矛盾,可以用基本相同的方法治療;不同的證候,說明其本質特征不同,必須采用不同的治療方法,這是辨證論治的精神實質和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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