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名稱,確定公司類型、名稱、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
2.提交材料,按預定時間向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具體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書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3.領取執照,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刻字等事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字點辦理。
公司的備案方式如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3、承諾時限到期後,申請人可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登記窗口領取《備案核準通知書》。
綜上所述,申請註冊的公司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和法人身份證明,相關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辦理相關註冊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