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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和壹般租賃有什麽區別?

現代租賃已經成為解決企業資金來源的壹種方式。企業資產的租賃有兩種: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是指以提供設備等資產的短期使用權為特征的壹種租賃形式,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目的,以最終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為目的的壹種租賃形式。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租賃程序不同。租賃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擇,然後尋找租賃企業,而租賃設備則要求由租賃企業購買或由租賃企業直接從生產廠家或賣方選擇。

(2)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短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期較長,接近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3)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主體不同:租賃公司負責經營租賃,承租人負責融資租賃。

(4)租賃到期後,設備處置方式不同:經營租賃到期後,租賃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到期後,企業可以保留,以很少的“名義價格”(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購買。

(5)租賃的本質不同。經營租賃本質上是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本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

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程序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等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選擇租賃項目

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是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前需要認真對待的壹個關鍵問題。承租人壹般應註意賣方的信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設備規格、型號、性能、質量和價格。

2.選擇出租人

選擇出租人也叫租賃委托。承租方在眾多出租方之間反復考察比較,綜合考慮其資金實力、融資能力、租金水平、支付方式、信譽、提供的服務等。,然後選出最好的壹家,再向選中的租賃公司提出租賃請求,即租賃委托。這壹步在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決定了整個交易的基本內容,成為後續簽訂相關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基礎。

3.項目驗收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適用於承租人,相當於向承租人提供了壹筆長期貸款。以保證收回投入的本金和利息,獲得相應的利潤。出租人必須對租賃項目本身和承租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估。之後,出租人與承租人正式簽訂租賃委托書,租賃項目開始運行。

4.簽訂相關銷售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是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的,訂立過程與壹般買賣合同沒有太大區別。但由於相關買賣合同不僅涉及買賣雙方和使用人的直接權益,還直接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因此在簽訂相關買賣合同時,必須事先考慮與租賃合同條款的壹致性。

5.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談判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進行的,主要包括租金及支付方式的確定、租賃期限、擔保、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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