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制度應遵循民族自治、政治、有效管理、發展和尊重歷史傳統的原則。行政區劃體制又稱行政區劃體制,是指國家為實現有效的行政管理,將全國劃分為若幹級區劃單位,並按照壹定的原則設立相應的行政機構的壹種制度。
行政區劃是具有立法權或授予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壹定的法定程序,劃分地方政權所轄的行政區域。它是分權管理和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壹。行政區劃和各級地方政府是相互依存的。按地區劃分行政區域而不是按宗族劃分部落,是國家區別於宗族組織的壹個基本特征。
行政區劃體系的類型
1,傳統型。
即圍繞區域這壹基本要素,兼顧歷史和傳統因素,設置行政區域。這是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區劃制度。壹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同級行政區劃在地域面積和行政單位數量上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由來已久。
2.發展。
即著眼於某壹地區人口集中這壹首要因素,兼顧區域經濟發展,設置市轄區。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模式相對應,這是壹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體制。通常以某壹地點或空間的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和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級別市轄區的標準。
3.特殊類型。
即著眼於整體政治和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兼顧歷史和現實的復雜因素,設立特別行政區。與壹般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相比,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與壹般管理相比,某些需要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地區包括工礦區、鹽區、特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