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發布通緝令發動群眾舉報。向社會發出通告,展開大規模調查;
2.獎勵。知情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嫌疑人下落,經核實後給予獎勵;
3.停留在壹個固定點。待在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逮捕他;
4.電話追蹤。按程序審批後,定位、跟蹤、抓捕相關手機;
5.用身份證追蹤。嫌疑人持身份證開房,公安系統會彈出嫌疑人入住登記的信息,可以實施抓捕。
但在壹般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不會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九條除根據相關證據材料所屬的證據種類,按照本章第二節至第七節的相應規定,對技術調查和調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壹)技術調查和調查措施所針對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技術偵查措施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並按規定報有關機關實施;刑事立案後技術偵查措施是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三)技術調查和調查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準決定規定的內容實施;
(四)技術偵查和調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如果有矛盾,能否合理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依法通過技術偵查、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技術偵查和調查措施收集的作為證據的材料,應當隨案移送。第壹百二十條技術偵查、調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通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予以核實。
當庭技術偵查、調查證據材料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有關人員身份以及技術偵查、調查措施所使用的技術設備、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法官可以在庭外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