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是為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全面健康成長。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3)遵循家庭教育的特點,實施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協調;
(5)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統籌社會資源,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