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變更、延期或者註銷登記。
長寧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列表
擴展數據:
長寧區房屋租賃備案申請材料
租賃雙方簽訂(轉租)租賃合同後,受理中心應當對租賃合同進行新的登記。
(壹)申請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新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申請書(原件);
3.租賃合同(原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需提供網簽合同原件);
4.住房證明(原件)。
(二)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當事人的名稱、租賃期限、租賃價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
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申請書(原件);
3、信息變更證明(原件)。
(3)租賃合同期滿前終止租賃合同,租賃當事人不續租的,應向受理中心申請辦理租賃合同註銷登記。
申請解除租賃合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申請書(原件)。
其中,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應當提交提前終止證明。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當事人未申請註銷登記的,租賃合同登記信息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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