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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現場勘查重要性的認識

自2013年底“壹長四必須”現場勘查機制實施以來,各地公安機關積極響應公安部部署,立足本地,強化責任落實,推動實際應用,不斷提升現場勘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為打擊犯罪、維護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2017年,全國各級公安機關* * *排查各類現場5316000起,基本實現了“現場必勘察、信息必記錄”,在“三打壹整治”專項行動刑事技術戰役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破獲案件134800起,成效顯著。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轉型、經濟的發展和人財物流動的加劇,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呈上升趨勢。電動自行車被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手機被盜,農村地區牲畜被盜...這些案件價值不大,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影響他們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據了解,多發性侵財案件數量多、面廣,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以上。

“以前很多小案件都不在現場調查。即使勘察了壹些現場,工作質量也不高,收集不到有價值的微量物證。很多現場信息沒有及時錄入系統,不足以支持偵查破案。現場勘查不到位,讓很多犯罪分子交代了犯罪事實,但案件查不出來。雖然發現了壹些案件,但由於前期現場勘查時沒有提取到有價值的微量物證,無法認定。”公安部刑偵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長期超負荷工作,刑事技術隊伍不穩定,人才流失嚴重;現場調查、信息采集、錄入、比對等工作流程和標準要求不完善,現場調查成果信息化應用滯後,沒有相應的考核獎勵機制;許多基層刑事技術室設備簡陋、質量差,發現、提取和固定微量物證的能力較弱...這些都是導致現場調查相對落後的因素。

解決上述問題涉及很多方面,如人員配備、設備、教育培訓等。,單靠刑偵部門是解決不了的,公安機關壹把手必須親自負責。為此,“壹長四必須”現場調查機制應運而生。該機制要求縣市公安局長對現場勘查工作負總責,現場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察、必采集、必記錄、必比對”。“在‘壹長四要’中,‘壹長’是關鍵,要真正把擔子放在他們身上。‘壹長’不落實,‘四個必須’就難以保證。”刑偵局相關負責人強調。

自2013 12-24公安部在廣州召開全國刑事案件現場勘查新機制試點工作部署會,正式提出現場勘查“壹長四必須”工作機制以來,各地各級公安刑偵部門全面落實現場勘查“壹長四必須”制度,最大限度提取微量物證、生物檢材、視頻資料、電子物證,不斷從去年開始,各地都開展了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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