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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人口罪是什麽?

販賣人口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

人口販運是指以剝削和利用為目的招募、運輸、轉移、提供或獲取某人。販賣人口的過程通常涉及非法手段。例如暴力威脅、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等。人口販賣是以侵犯受害人的意誌和人身自由權為前提的。主要受害者是婦女和兒童。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拐賣人口,即使拐賣後不賣,或者在拿到錢之前被抓,都構成拐賣人口罪。

人口販運罪有以下要素:

1,犯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犯罪對象是所有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兒童;

2.該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販賣人口是以違背受害者意願為前提的;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營利目的。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誘拐後不賣,或者實際上是沒錢被俘虜,也不影響成分。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綜上所述,拐賣人口還涉及非法組織,嚴重破壞社會穩定和諧。這不僅對被拐賣者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也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侵犯生命權、自由權、安全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強奸被拐賣的婦女;

4.欺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向國外販賣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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