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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取軟件侵權的證據

軟件侵權證據的收集方法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權利人很難自行取證,所以掌握取證方向和範圍非常準確。律師專門從事法律工作,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為當事人做出恰當的選擇。總的來說,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方便得多,取證範圍也更加廣泛和準確。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區別對待律師,提供更多便利;

2.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的法定業務之壹就是“保全證據”。經公證的證據具有推定為真實的效力,公證處保全的效力等同於法院依職權保全。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這是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4、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

確定軟件侵權的標準如下:

1,聯系附件。按照這個標準,只要發現聯系,任何復制都會被認為是侵權。但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壹定的局限性,因為它忽略了對兩個軟件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性的驗證,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到了計算機程序中所包含的“思想”;

2.需要對計算機軟件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兩個計算機軟件程序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麽第二步應該是嘗試驗證上述兩種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實質相似;

3.各方廣泛同意的重疊標準。根據這壹標準,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在完成其軟件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件著作權的程序作品;被告的軟件作品是壹種疊加復制,即原告軟件產品的本質部分與自己開發的內容重疊復制。該標準主要著眼於兩個軟件產品之間的“質和量的相似性”,是實際應用中較好的判斷方法。

綜上所述,獲取軟件侵權證據,首先要證明原告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事實。原告可以提供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件文檔、已發表的證據、受讓人或繼承人的證明、軟件登記證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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