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保險
3、理財基金產品銷售、
4、金融機械銷售、
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利潤、
6.對沖業務,
7.票據業務等。
國內大部分銀行的盈利比例為:貸款30%,銀行保險10%,理財基金產品銷售10%,金融工具銷售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30%,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10%等。
外資銀行利潤比例為:貸款15%,銀行保險15%,理財基金產品銷售15%,金融工具銷售10%,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利潤35%,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5%等。
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其生產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貨幣兌換業和貨幣兌換商出現。
2.增加了貨幣保管和收付的業務,即貨幣兌換業演變為貨幣管理業。
3、兼營貨幣保管、支付、結算、借貸等業務,那麽貨幣兌換業就會發展成為銀行業。
擴展數據
第二條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處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12,代理收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以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為原則進行自律。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