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適用於雄安新區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包括政策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申請條件、權益保障、積分管理等內容;《河北省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針對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包括政策制定依據、積分落戶條件、積分標準、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落戶積分、辦理流程等。
法律依據: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區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河北雄安新區支持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等政策,制定本辦法。 和《關於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的實施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雄安新區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設定指標並給予相應分值,積分達到雄安新區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區居民,可以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就業、居住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除北京市轉來人員、引進人才、雄安新區大中專院校在校生、直系親屬投靠並可按有關規定直接落戶雄安新區的人員外。
第四條積分落戶應當堅持總量調控、結構優化、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有效的《雄安新區居住證》,在雄安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計算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累計年限;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無犯罪記錄;
(四)屬於雄安新區引進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
河北省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改革創新雄安新區人口服務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河北雄安新區支持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的實施方案》, 以及《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的實施意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雄安新區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和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雄安新區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在雄安新區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非雄安新區居民,可以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壹)在雄安新區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
(2)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口轉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