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爾森對集體行動的論證的基本邏輯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群體中的個體越多,獲得的收益越小,因此群體中的個體數量越多,離最優水平越遠。所以成員多的群體效率壹般比成員少的群體低。
為了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奧爾森提出了壹個假設,壹個組織所代表的工人或企業的收入占gdp的1%。這個組織要想提高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效率,就必須承擔為此付出的壹切費用。但是,這個組織只能獲得社會總收益的1%。因此,只有當社會總收入比實現這壹目標所付出的代價高100倍時,組織才會獲得凈收益,否則組織不會為集體產品而行動(因為經濟人假設),單個組織與國家的關系如此,單個成員與群體的關系也是如此。這裏我們不妨稱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為集體行動的互惠法則。
評價:奧爾森在壹次性博弈中可能是對的,但社會經濟發展是很多博弈的均衡。在很多遊戲中,情況要復雜得多,所以很難說只有壹種搭便車的策略。奧爾森的假設完全忽略了制度和道德在人們行為中的作用,仿佛經濟人完全生活在霍布斯的叢林法則中。另外,這也不符合西方國家的現實,所以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