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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動術語的解釋

集體行動理論是奧爾森提出的集體主義的經典表述。奧爾森認為,如果壹個群體中的所有個體在實現樂群體的目標後都能獲利,那麽就不能得出他們會采取行動來實現那個目標的結論,即使他們是理性的,尋求私利的。事實上,除非群體中的人很少,或者除非有強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使個體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否則追求私利的理性個體是不會采取行動來實現自己或群體的利益的。換句話說,即使壹個大群體中的所有個體都是理性的,都追求自身利益,並且作為壹個群體,他們都可以通過采取行動來實現相同的利益或目標而受益,但他們仍然不會自願采取行動來實現相同的或群體的利益。認為由個人組成的群體會采取行動來實現他們的利益,這與群體中的個人會理性地促進他們的個人利益這壹假設的邏輯推論相去甚遠。

奧爾森對集體行動的論證的基本邏輯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群體中的個體越多,獲得的收益越小,因此群體中的個體數量越多,離最優水平越遠。所以成員多的群體效率壹般比成員少的群體低。

為了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奧爾森提出了壹個假設,壹個組織所代表的工人或企業的收入占gdp的1%。這個組織要想提高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效率,就必須承擔為此付出的壹切費用。但是,這個組織只能獲得社會總收益的1%。因此,只有當社會總收入比實現這壹目標所付出的代價高100倍時,組織才會獲得凈收益,否則組織不會為集體產品而行動(因為經濟人假設),單個組織與國家的關系如此,單個成員與群體的關系也是如此。這裏我們不妨稱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為集體行動的互惠法則。

評價:奧爾森在壹次性博弈中可能是對的,但社會經濟發展是很多博弈的均衡。在很多遊戲中,情況要復雜得多,所以很難說只有壹種搭便車的策略。奧爾森的假設完全忽略了制度和道德在人們行為中的作用,仿佛經濟人完全生活在霍布斯的叢林法則中。另外,這也不符合西方國家的現實,所以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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