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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管理,保障運輸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所有人。第三條市經濟委員會主管全市特殊超限貨物運輸,負責運輸糾紛的仲裁。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貨物為特殊超限貨物:

(壹)貨物裝載後,頂部距地面高度達到5.5米以上;

(二)貨物長度達到二十五米以上;

(三)貨物寬度達到機動車行駛路段最窄處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裝載後,貨物總重量超過橋梁設計標準(汽車20噸,懸掛100噸);

(五)其他需要押運的貨物。第五條委托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托運單位),應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市經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詳細的運輸計劃、技術數據和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信息。

承擔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人)應協助托運單位編制運輸計劃。第六條市經委根據發貨人的申請,在運輸前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組織交通、公安、郵電、電力、鐵路、市政、公用、公路運輸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勘察、選擇運輸路線;

(二)組織有關部門清除交通障礙,改造交通設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承運人的技術力量和車輛進行審核;

(四)建立臨時運輸指揮部,組織制定運輸計劃;

(5)必要時組織模擬運輸。第七條運輸計劃須經市經委批準後實施。臨時運輸指揮部應根據批準的運輸計劃,確定承運人和有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第八條臨時交通指揮部主要負責保障交通安全和及時處理事故。第九條運輸計劃經批準後,承運人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手續。第十條清除障礙、重建設施、工時費、材料費及其他必要的運輸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上述費用由各有關單位編制預算,經托運方同意後,由雙方結算,由各有關單位使用。

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組織和協調工作的必要費用由托運人提供。第十壹條根據運輸要求,確需清除障礙物或改造設施的,有關單位必須按時完成。未按時完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第十二條運輸日期確定後,需要切斷交通的,托運人應當報公安部門批準,並提前發布公告。第十三條固定運輸路線或設施由托運人出資,有關單位在維修或更新時不得擅自降低標準。臨時改造運輸路線和設施,經市經委批準可恢復原標準。擅自降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原標準修復,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擅自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對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分別處以運費10%以下的罰款。如發生停電、通訊中斷、市政設施損壞等事故,承運人除賠償壹切經濟損失外,還應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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