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法的主要特點是:(1)兩個保護體系。在香港,註冊商標被稱為法定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未註冊的商標稱為不成文商標,受影射保護。商標所有人未將其商標註冊完整有效的,不得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無權要求停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失;但我們可以對別人的假貨提出影射訴訟,查詢商標在香港的註冊情況,維護自己非法註冊商標的聲譽。
(2)兩個註冊商標。香港商標註冊分為兩部分:A部分和B部分..按照英國的慣例,哪壹類商標被核準註冊,是由商標本身的識別性和識別程度決定的。A部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大於B部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除商標所有人外,任何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與甲方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記,以欺騙或混淆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均構成侵權;乙部註冊商標的保護介於甲部註冊獲得的保護和《假冒法》給予的保護之間。
(3)轉讓註冊商標壹般應隨商譽壹並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和受讓人申請,註冊人批準後,方可生效。如果雙方未能同時提出申請,受讓人可向註冊官提交申請,並附上轉讓證書,以表明商標連同商譽壹並轉讓。
(4)註冊商標的效力。如果壹個商標在香港註冊未滿七年,任何人都可以註冊商標對其不利為由,要求取消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自註冊之日起7年後在所有情況下均有效,但註冊商標所有人仍無權排除使用該近似商標的人在原貿易範圍內對同壹種商品繼續使用該商標。
(5)商標犯罪。規定了商標犯罪的類型,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處罰。偽造註冊商標註冊簿,或者進行虛假註冊,或者偽造註冊簿記載文件等偽造行為的,應當從輕處罰;假冒商標在香港註冊的,或者任何文字明示或者暗示該商標在香港註冊,但實際上沒有註冊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處壹定數額的罰款;任何未經授權在商業或貿易中使用國王的盾徽、徽記或名稱,使人認為使用者是受國王或王室雇用,或受總督授權的,應給予假處分,並責令停止使用上述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