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的強 烈影
響。中國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塗有神靈色彩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起過維護封建統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在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不存在中世紀西方國家那種宗教法規,儒家的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
②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入並影響著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
的強 制力 ,確認父權
、夫權,維護尊卑倫常關系,並且允許家法族規發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內成文法是對國法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發詔、令、敕、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壹言立法,壹言廢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敕令大臣代為審判,壹切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復核均須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國 家 中世紀在相當長時間裏,各級封建領主都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④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從曹魏時起,便仿《周禮》八辟形成“八議”制度。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官當”等壹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壹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封建法律壹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的。
⑤ 諸法合體 ,行政機關兼 理司法
。中國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機關所牽制,很少有可能獨立地行使職權。至於地方則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壹。宋、明、清的路省壹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上壹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限不斷分散,地方司法權限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