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國家主義
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準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淩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壹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
禮法結合
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範,又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準,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法定特權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諸法合體,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
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在封建專制主義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各級行政長官,中央雖設有專門司法審判機關,但其活動為皇帝(君權)所左右,監察、行政機關也可審理案件,審判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並無獨立審判權,審判機關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的附庸。這種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