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最早確立於秦漢,發展於魏晉,成熟於唐宋,高度完備於明清。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帶有監督性質的“禦史”壹職。秦始皇統治全國,設立了壹個古代的秀才。漢朝設置了禦史臺,隸屬於處理皇宮內部事務的少府政府。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出現了專門的監督機構。漢武帝時期,天下分為十三監區,地方政府由刺史代皇帝監管。京師長安附近的七郡,都是李思的都督署,李思都督可以彈劾除三公以外的所有朝廷官員。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發生了兩次變化:壹是禦史臺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有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而是由中央政府不定期派出巡察監督地方官員;而建議的權威,也在不斷加強。隋唐,尤其是唐朝,“法治之下,尤其是憲官!”將禦史臺分為三庭,各司其職:臺庭“糾百人和,推獄訟”;寺廟庭院“舉行祭祀寺廟的儀式”;“察百官、巡郡、糾獄、清理朝臣”,察院的監督制度更加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置總判官,監督地方官員,成為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到了元代,監察禦史尤為重要,禦史臺和發行中書省並不統壹。審查官有權直接任命臺灣官員,從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時,禦史審查臺改為都察院。雖然有禦史掌管朝廷,但監察禦史的活動是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不受禦史控制。與此同時,監察禦史的範圍和權力得到了擴大和加強。明朝以後設立六部,監督禮部、戶部、官員、士兵、罪犯、工人六個部門的官員,就六項活動訓誡皇帝,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缺乏統壹的所有權,它經常侵犯審查者的職責,對監督制度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清朝雍正年間,六科並入都察院,成為既能訓誡皇帝,又能評論朝廷大政方針、糾正官員的“科道”體系,實現了監察權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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