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省級: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名;
(五)處級正職、處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6-8級;
(7)處級科長、縣級科長、調研員:7-10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8-11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9-13級;
(11)辦事員:9至14級;
(12)文員:10-15級。
擴展數據:
官階
國家壹級員額: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
國家代表: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家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中國* * *產黨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註:軍委委員享受副國務委員待遇,但不是黨和國家領導人。
* * *壹般情況下,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正職和部分副職為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等副國級幹部。
省部級職位:
1.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正職、特派副職、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中宣部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央辦公廳副主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下屬各部、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人(特別規定的副職),各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人。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4.部級國企專職領導。
5.部隊是軍級幹部(如北部戰區司令員、政治委員)
中央委員壹般是省部級。
省部級副職: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行政辦公室和機構的副職領導、副部級機關的正職領導、人民團體的副職領導。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的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府副職幹部
4.副省級城市、副省級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領導(如廣州市市長、浦東新區區長)
5.國家級企業副職領導和國家級企業專職領導。
6.副部級高校為全日制。
7.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8.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主要幹部(如國家煙草局局長)
9.副軍級、正規軍級幹部(如東部戰區副司令員、南部戰區空軍司令員、湖北省軍區政委)
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壹般由省部級以上官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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