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熟悉”的社會性阻礙了法律的發生。規則可以約束行為;法律,這是不必要的;常識可以應對變化,規律可有可無。
中國人有“私”的問題,費老師是從社會結構的角度分析的。不同於現代西方的集團模式。中國人的社會結構“就像壹塊石頭扔在水面上激起的漣漪”。因此,中國人缺乏社區意識和權利義務意識。作者打了個比方,“西方社會有點像在地裏捆柴火。綁在壹起綁在壹起的柴火,分工明確,不會亂。在社會中,這些單位就是群體。”作者意在說明,群體是有壹定界限的,不能模糊。所以“家”在西方社會是壹個定義明確的群體,但在中國是有彈性的。這就是中國傳統結構中差序格局的彈性。在西方社會強調權力,而在鄉村社會則是爬關系,談友情,這也反應了鄉村社會是壹個沒有陌生人的熟悉社會。事實上,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也許這是當地的特點。
“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從壹個人逐漸向另壹個人推出,這是個人人脈的增加,社會範圍是由個人人脈構成的網絡。”作者說道德只有在個人接觸中才有意義。筆者比較了“群體模式”和“差序模式”中道德體系的特征。“群體模式”中道德的基本概念是建立在群體和個體之間的關系之上的。群體是超越個體的“現實”。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個群體成員與群體的關系都是平等的。群體不能被任何個人私有,於是權利的概念就產生了。“差序格局”中沒有超越個人關系的道德觀念,因為沒有“群體格局”作為前提。所以“克己、仁和超越”都是在差序格局中變通的。
在“群體”結合不強的中國社會,要指出壹個道德觀念,並不容易。因為壹個秩序格局差的社會,是壹個由無數個人關系組成的網絡。從自身外推,每壹個社會網絡都是由壹個道德元素來維持的,所以在鄉村社會中,並沒有壹個確切的價值標準可以存在於可憐的人倫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