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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臨時工和勞務派遣的區別如下:

1,不同定義:臨時工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招聘的完成壹定量短期工作的勞動者;勞務派遣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

2.權益保障不同:臨時工權益保障相對薄弱,勞務派遣工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報酬和福利,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為繳納社保;

3.涉及當事人不同:臨時工只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涉及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

4.隸屬關系不同:臨時工由用人單位直接管理。勞務派遣工雖在用工單位工作,但與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由派遣公司負責用工手續和工資發放。

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必須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

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被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同工同酬的權利,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支付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5.派遣員工工作:派遣員工通常被派往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

6.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管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負責對被派遣員工的管理和服務,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臨時工和勞務派遣的主要區別在於定義、權益保障、當事人和隸屬關系。其中,臨時工是用人單位直接招聘的短期勞動者,權益保護較弱,只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直接管理;而勞務派遣工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合同關系後派遣到用人單位,享有更完善的法律保護和社會保障待遇,涉及勞動者、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屬於派遣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壹條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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