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領導幹部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3.嚴禁接受下屬或當地公安機關的宴請。
4.嚴禁接受管理層和客戶的宴請。
5.禁止出入私人會所或參加“壹桌飯”。
6.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禁止飲酒。
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制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
3、組織和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和口岸邊防檢查;指導和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
5、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工作。
6、指導和監督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刑罰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看守所、拘留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器材、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
9.組織與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警方的交流和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壹領導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領導和指揮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
11,制定公安機關培訓教育宣傳政策措施;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的監督工作;調查或監督公安部隊重大違紀行為,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二、公安機關職責的特點
1,合法
2.限制
3.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3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