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經常會把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混為壹談,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之間的區別,就是有償和無償的區分。
義務獻血
我國的義務獻血是根據國務院[1978]242號文件中《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的規定開展的。義務獻血是壹種有償獻血形式,組織方式通常為政府向本區域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學校、駐軍及街道或鄉鎮下達公民義務獻血指標,由各單位組織本單位職工或居民參加獻血,獻血後由采血單位根據政府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義務獻血者發放“獻血營養補助費”,因此,可以說我國的公民義務獻血制度是壹個有償獻血制度,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在我國已於1998年10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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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獻血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等機構對無償獻血的定義是:出於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漿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獲取任何報酬的人被稱為自願無償獻血者。無論是現金或禮品都可視為金錢的替代,包括休假和旅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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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實行的無償獻血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中“國家實行獻血制度”的規定展開的。
無償獻血,是指為了救助他人生命,自願將自己的血液無私奉獻的獻血行為,獻血者不因獻血而獲得任何經濟報酬和利益,因此只有實行自願無償獻血才能真正從源頭上保障血液的安全。
無償獻血的目的是幫助不知名的患者而非獲得任何個人利益,是不接受任何報酬,並且是完全自願的個人行為。因而獻血者能夠理解為什麽對獻血者健康要制定壹定的標準,能夠提供有關其可以不宜獻血的真實情況,或自我排除(即不適合獻血)。而且無償獻血者壹般都具有良好的健康條件、生活習慣,受過安全輸血的教育,他們中各類經血液傳播的疾病的發病率低於普通人群,更遠低於職業賣血者,因此用血者使用無償獻血者的血液發生輸血傳播疾病的潛在危險也最低。
義務獻血是無償獻血的過渡產物,雖然不等同於賣血,但其以行政攤派為基礎,實行指令性獻血,相當壹部分人獻血目的不明確,或因主觀不願意獻血而添油加醋誇大病情,或因高額補貼導致變相賣血和冒名頂替等違法行為。加之各種有形或無形的壓力,使部分組織者對獻血工作存在抵觸情緒,對輸血安全存在隱患。
職業賣血者多來自社會底層的貧困人群,生活水平低,沒有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常識缺乏,未接受過安全輸血方面的教育,吸毒、同性戀、性混亂者比例較高,因此病毒感染攜帶者的比例必然遠高於壹般人群,獻血動機不純,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常會隱瞞感染病毒的危險因素和病史。為了通過賣血取得經濟報酬,他們可以在短時間內連續獻血、獻血漿。因此,賣血者所獻的血液質量得不到保證,受血者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治療效果,甚至會感染經血傳播病毒(如乙肝、丙肝、艾滋等)的危險。
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實施多年的無償獻血遇瓶頸未解,尤其是近段時期臨床用血緊張不得已而為之的互助獻血,可能會促使滅絕多年的有償賣血有所擡頭,醫療臨床用血潛在的風險增大。只有切實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才是保證臨床用血安全、有效的根本。